本办法规范会员一级推荐情形下两项给付的办理:一是积分奖励,二是推广服务费。两项给付的性质、计算依据、支付条件、税务处理与禁止行为,均在本办法中一次写明,作为会员规则、推广服务协议与系统实现的共同依据。
为规范会员推荐行为的奖励与服务费支付,保障消费真实性,维护会员、积分单位(商家)与平台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特尊积分制度体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事项:个人会员之间一级推荐关系的建立、存续与终止;因推荐关系产生的积分奖励的发放与使用;因被推荐人真实消费产生的推广服务费的计算、结算与支付;与之相关的税务处理、系统留痕与违规处理。
特许经营服务商(服务中心、区域服务商、招商机构等)的服务费结算,适用其各自的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就个人会员推荐事项适用本办法。
| 术语 | 定义 |
|---|---|
| 推荐会员 | 通过平台认可的方式,介绍他人完成实名注册并与平台建立推广服务关系的个人会员,本办法中称推荐人。 |
| 被推荐会员 | 经推荐人介绍完成实名注册,并经本人确认该推荐关系的个人会员,本办法中称被推荐人。 |
| 推广关系 | 推荐人与被推荐人之间,就被推荐人在积分单位(商家)发生真实消费事项而形成的、仅限一级的服务关系。 |
| 平台技术服务费 | 平台就某一笔真实消费订单,向积分单位(商家)实际收取的技术服务费用,以平台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
| 推广服务费 | 平台以自身收入作为推广活动成本列支,按被推荐人真实消费实际产生的平台技术服务费计算,向推荐人支付的推广服务对价。 |
| 积分 | 平台无偿发放的消费让利凭证。10 积分对应抵扣 1 元消费额,仅限消费抵扣。 |
个人会员取得推荐资格,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推广关系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时成立:
每一位被推荐人仅对应一名推荐人。推荐关系一经成立,不得变更、不得转让、不得指定第三人承受。被推荐人已在平台注册后再行确认推荐关系的,不予追溯。
推广关系仅限一级。被推荐人再推荐他人的,该他人与被推荐人形成新的、独立的一级推广关系,与原推荐人不发生任何关联。
具体表现:被推荐人推荐的会员,其消费、其消费所产生的平台技术服务费、由此计算的推广服务费,均不进入原推荐人的任何计算基数;原推荐人不得据此取得任何形式的积分、服务费、奖励或折算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广关系终止:
推广关系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被推荐人新发生的消费不再计入推广服务费的计算;终止前已经完成且已实际收取技术服务费的订单,其对应推广服务费仍按本办法结算。关系终止不影响已发放积分的效力,已发放积分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继续使用。
凡完成实名注册并完成首笔真实消费的新会员,获得1000 积分,该项定名为新会员注册礼。
新会员注册礼面向全体新会员,凡满足前款条件者同享,与其是否由他人推荐、是否被他人推荐无关。被推荐人取得的该项积分,其取得依据是本人完成注册与首笔真实消费,不是推荐行为本身。
被推荐人完成首笔真实消费,且该笔消费实际产生平台技术服务费的,推荐人获得1000 积分,该项定名为首单推广服务奖励。
首单推广服务奖励以被推荐人首笔真实消费实际产生技术服务费为发放条件。被推荐人未完成真实消费的,不发放该项积分;被推荐人的消费发生退款、撤销,致该笔订单未实际产生技术服务费的,已发放的该项积分由系统冲回。
首单推广服务奖励与推广服务费一并计税、一并留痕,支付与记载规则适用本办法第五章、第六章的规定。
本办法项下发放的积分均为消费让利凭证,其性质与使用受下列限制:
| 性质 | 制度口径 | 执行要求 |
|---|---|---|
| 取得无偿 | 因新会员注册礼或首单推广服务奖励而无偿取得,会员不支付任何对价。 | 发放记录须载明取得事由与取得时间。 |
| 用途限定 | 仅限消费抵扣。10 积分对应抵扣 1 元消费额。 | 对外表述一律写“对应抵扣”,不得写“等于”。 |
| 不可变现 | 不可兑换现金、不可提现、不构成支付工具。 | 系统不设提现、兑换现金功能接口。 |
| 可转赠 | 可以转赠亲友,但不得以现金为对价。 | 转赠记录留痕;以现金为对价的转赠按违规处理。 |
| 价值实现依附消费 | 积分仅在持有人于积分单位(商家)发生真实消费时产生抵扣效果。 | 不消费即不产生实际利益。 |
| 总量受控 | 计入年度赠送积分总量控制。 | 年度赠送不超过上一年度抵扣额度的 4 倍,由系统动态诊断并预警。 |
本办法项下的积分奖励均为单份固定额。推荐一人与推荐多人之间,不存在单位给付额的递增。平台不设置阶梯奖励、不设置层级系数、不设置团队规模奖励、不设置以推荐人数为计量尺度的任何加成。
推荐人推荐多人且多人完成首笔真实消费的,其取得的积分总额为各份之和,属多笔独立给付的累加,不改变单份固定额的性质。
推广服务费的计算基数,为平台就被推荐人该项消费实际收取的技术服务费,以平台实际到账并已完成对账的金额为准。
推广服务费按计算基数1%—10%的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平台在推广活动规则中确定并公布,公布的比例不得低于1%、不得高于10%;2026 年度公告比例为10%,有效期 10 年。
同一被推荐人适用同一比例;平台不得因推荐人推荐人数多少、团队规模大小而调高或调低比例。
推广服务费按订单完成情况逐笔计算,按结算期归集支付。计算公式为:当期应付推广服务费等于当期已完成且未退款订单对应的平台实收技术服务费之和,乘以适用比例。
订单发生退款、撤销、无效,或平台技术服务费未实际收取、已退还积分单位(商家)的,该笔订单不计入计算;已计入并已支付的,在下一结算期冲回。
结算周期为自然月,当期金额于次月结算并支付;具体结算日、支付方式及是否设置最低结算金额,由特尊积分管理中心另行公布并公示。
推广服务费由平台以自有收入支付,作为推广活动成本列支。该项支出不以会员或被推荐人交纳的任何费用为来源,不从被推荐人的消费款项中直接扣付,不由积分单位(商家)代付。
平台未就推荐环节向任何一方收取费用,亦不因推荐行为自被推荐人处取得任何款项。该项资金来源安排,是委托推广服务对价与传销返利的根本区别,财务列账须单独列示并可核查。
推广服务费自推广关系成立且被推荐人首笔真实消费实际产生平台技术服务费之日起计算,有效期 10 年,在推广关系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广服务费的计算停止: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终止情形发生;平台规则调整并经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推广服务费为推广服务的持续性对价安排,不形成可转让、可继承、可独立处分的收益权,不得用于担保、质押、折价转让,不得作为任何形式的出资。
推广服务费支付至推荐人本人的实名账户,账户信息须与实名注册信息一致。推荐人以推广服务费抵减其应付平台技术服务费的,抵减部分同样计入所得额并依法计税。
推荐人账户状态异常、实名信息不完整或未完成税务信息采集的,平台可暂缓支付,待其补正后支付,暂缓期间不计利息。
个人会员取得的推广服务费,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项所列劳务报酬所得。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个人从事介绍服务、经纪服务等劳务取得的所得,属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
平台(或其指定的支付主体)为扣缴义务人,向会员支付推广服务费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预扣口径依《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减除费用 800 元;超过 4000 元的,减除 20%。预扣率分三档,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00 元的部分为 20%,超过 20000 元至 50000 元的部分为 30%,超过 50000 元的部分为 40%。
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税款多退少补。
平台应当留存并向会员提供下列资料:当期推广服务费的计算明细,载明订单、基数、比例与金额;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与缴纳凭证;支付记录。前述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会员可随时查询。
系统须以下列方式实现一级关系隔离:数据结构中不为被推荐人的推荐关系设置上级指向字段;计算逻辑中不存在跨层级的取数路径;任何涉及推荐关系的数据查询接口,仅返回直接关系记录。
平台应当完整留存并可随时调取下列四类记录,且四类记录须可相互勾稽:
前款记录的保存期限自记录形成之日起不少于五年;涉及争议的记录保存至争议终结后两年。
推荐关系的建立涉及个人信息处理,处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即取得个人同意。
平台应当在会员注册及确认推荐关系前,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处理者名称与联系方式、处理目的与方式、个人信息种类与保存期限,以及会员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会员撤回同意的,平台应当提供便捷方式;撤回不影响撤回前已进行的处理活动的效力。
平台应当采取分类管理、加密与去标识化、权限控制、安全培训与应急预案等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禁止以任何名目向会员或被推荐人收取与会员资格、推荐资格相关的费用,禁止以认购商品、购买服务、缴纳保证金等方式变相收费。
禁止记录、计算、结算二级及以上推荐关系;禁止以任何名义实现下线业绩提成;禁止设置团队计酬、层级系数、间接累计规则。
禁止以虚构订单、刷单、自买自卖、相互交易、虚假退款等方式套取推广服务费或积分。被推荐人的消费须为真实消费,即真实发生的商品或服务交易,且平台技术服务费已实际收取。
会员及平台在推广活动中,不得使用“躺赚”、“被动收入”、“睡后收入”、“固定收益”、“长期分润”、“投资回报”等表述,不得对推广服务费的收益作出承诺或预测,不得将积分折算为金额对外宣传,不得使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会员或经办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七章所列行为的,平台可视情节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 措施 | 适用情形 | 执行方式 |
|---|---|---|
| 暂停计算与发放 | 涉嫌虚假交易、数据异常、实名信息不完整。 | 暂停期间不计入计算,核验完成后恢复或结转。 |
| 冲回与追回 | 订单退款、虚构交易、套取给付。 | 已发放积分由系统冲回;已支付款项在后续结算中抵扣追回。 |
| 解除推广关系 | 层级计酬、变相传销、冒用身份。 | 自解除之日起停止后续推广服务费的计算,已完成的订单按本办法第八条处理。 |
| 限制会员功能 | 虚假宣传、重复违规。 | 限制推荐功能、积分使用功能,期限与范围以告知为准。 |
| 停止会员资格 | 情节严重或经处理后再次违规。 | 停止账户使用,剩余积分按积分管理制度处理。 |
| 移交处理 | 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留存证据并移交有关机关,配合调查。 |
采取前款措施前,平台应当向会员告知事实与依据;措施涉及款项的,应当列明计算明细。会员可在收到告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并提交材料,平台应当在收到申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答复。
因本办法项下给付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推广服务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会员对计算明细有异议的,可申请调取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记录进行核对。
会员可通过平台客服渠道提出投诉与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嫌传销行为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渠道与处理方式依《禁止传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平台不得阻拦、不得打击报复。
特尊积分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核查五项:是否存在收费与资格挂钩;是否存在二级及以上计算项;计算基数是否为平台实收技术服务费;积分赠送总量是否超出年度上限;宣传材料是否存在收益类表述。检查结果形成记录并留存。
本办法由特尊积分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修订的,应当同步提高版本号,并在文件末页变更记录中载明版本、日期、修订内容与提出人;修订后旧版本即时归档,不得与现行版本并存于同一使用目录。
积分的发行、赠送、抵扣与总量控制,适用积分管理的有关规定;积分单位(商家)的入网、结算与技术服务费收取,适用商家管理的有关规定。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前述规定;前述规定与本办法就同一事项不一致的,就个人会员推荐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成立的推荐关系,按本办法重新登记;施行前已发生但未结算的,按本办法计算。具体过渡安排由特尊积分管理中心另行公布。
下列事项涉及具体参数选择,需由决策层确定后落地并同步升版,本办法正文按现行口径执行。
| 序 | 事项 | 路径 A | 路径 B |
|---|---|---|---|
| 1 | 积分奖励的定名 | 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双轨定名:新会员注册礼与首单推广服务奖励,与推荐人数脱钩。 | 维持“双方各得 1000 积分”的单一表述,同时在规则中补充不与人数累进挂钩的明文限制。 |
| 2 | 推广服务费比例取值 | 统一取10%,全平台一致,规则简明。 | 在区间内(1%—10%)按活动分期取值,上限不超过10%,需逐期公示。 |
| 3 | 结算周期与最低结算金额 | 按月结算,不设最低结算金额,零头照付。 | 按月结算并设最低结算金额,不足部分结转下期;账户注销时一次性结清。 |
| 4 | 期限表述 | 写为“有效期 10 年,在推广关系存续期间持续有效”,并明确起始与停止条件。 | 写为“有效期 10 年”,另以专门条款列明停止情形。 |
| 规范文件与条款 | 核准出处 |
|---|---|
|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八条 | 中国法院网《投资股市,法律风险不能忘》所引条文;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释法文本所引条文。 |
|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三条 | 中国法院网浙江温岭法院案例解析所引条文;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释法文本所引条文。 |
|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公布的修改决定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开答复。 |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布条例全文(国务院令第 707 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操作指引。 |
|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 |
| 《广告法》第二十五条 | 山东政务服务网公布的《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全文;宁阳县人民政府政策解读文本。 |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 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络安全宣传周公布的法律全文;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法条链接文本。 |
|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 444 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 |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条例全文;临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临政复决字〔2022〕8 号)。 |